《河北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6 栏目:行业动态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加强我省绿色矿山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绿色矿山的建设与申报、评估与核查、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加快推动矿业的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申报与遴选、第三方评估、支持政策、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八部分三十八条。

  一是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绿色矿山定义、绿色矿山管理模式等内容。二是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林草等部门职责,要求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三是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求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计划,依据相关行业规范和评价指标进行绿色矿山建设。四是明确绿色矿山申报条件和时间,并对省绿色矿山储备库、省名录和全国名录的入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范。五是明确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的内涵、评估机构资格条件,并从评估人员组成、评估技术要求、评估报告编写、档案管理和评估机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六是从用矿用地、用林用草、财政金融、行政审批等方面明确了绿色矿山支持政策。七是对绿色矿山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动态管理、社会监督、重大变更和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八是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等。

  四、涉及范围

  河北行政区域内的持证在产矿山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规范矿山管理,加强科技创新,落实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措施,促进矿区社区和谐,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创建绿色矿山。

  五、操作(办理)方法

  矿山企业依据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和评价指标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后,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省绿色矿山储备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实地核查、社会公示后纳入省绿色矿山储备库,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省绿色矿山储备库中择优推荐,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料初审、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绿色矿山名录。

  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六、关键词诠释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将资源开发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生态扰动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七、惠民利民举措

  《办法》从用地用矿、用林用草、财税金融等方面提出了7项政策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一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对周边矿山进行整合重组,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绿色矿山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对于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优先保障绿色矿山企业的开采指标。优先支持非金属露天开采的绿色矿山通过调整矿区范围或整合实现水平分层开采。

  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项目纳入国家或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争取国家保障计划指标。对绿色矿山用地予以支持,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需求。

  三是对绿色矿山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大中型绿色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其余绿色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四是绿色矿山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矿山,可依法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是积极支持和帮扶绿色矿山申报绩效引领性企业,达到绩效引领性企业评价标准后,享受绩效引领性企业相关支持政策。

  六是组织开展银企、证企对接,为绿色矿山信贷、上市做好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符合绿色授信政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绿色矿山的信贷需求。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绿色矿山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境内上市。

  七是在行政审批、报告(方案、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办理中,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即报即审、缩短时限,加快绿色矿山相关手续办理。

  八、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绿色矿山建设从之前的示范引领、有序推进到现在的分类施策、全面推进,1号文提出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我省对照国家目标任务,在《办法》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措施和要求,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是提出了绿色矿山建设完成时限。国家要求新建矿山要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正式投产后1-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生产矿山在办理延续、变更等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我省在《办法》中要求新建矿山正式投产后和大中型生产矿山复产之日起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是调整了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1号文将绿色矿山评价指标100项调整为5项先决条件、6项一级指标、22项二级指标、49项三级指标(其中20项约束性指标,29项提升性指标),先决条件和约束性指标中任何一条不满足的,均不能被评为绿色矿山。我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将符合要求的矿山按程序纳入省绿色矿山名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择优推荐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内容转载:河北自然资源厅网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